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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条件

本文件(“《租赁条件》”)规范出租方与客户之间就通过 Car-Rentals.ro 预订的车辆租赁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在提交预订或签署《租赁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本文件。提交预订或签署《租赁合同》,即表示您确认已阅读、理解并完全接受本条件。接受本条件并不构成对处理个人数据的同意:出租方对数据的处理见其隐私政策,Car-Rentals.ro 对数据的处理见本网站的隐私政策。

 

定义

在本文件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 合同 – 包括以下文件中的信息:《租赁合同》、租赁条款与条件(即本《租赁条件》)、交接表以及合同附件中的所有规定,包括关于处理个人数据的告知(GDPR)。
  • 出租方 / 租车合作伙伴 – S.C. AUTOREVOLUTION SRL(ExpediCAR),地址:布加勒斯特第二区 Johann Strauss 街 2 号(Str. Johann Strauss nr. 2, Sector 2, București),电子邮箱 office@expedicar.ro,即提供车辆并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车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
  • 汽车 / 车辆 – 指供出租的车辆及其全部配件。
  • 挂牌价格 – 指出租方在其网站 www.expedicar.ro 上公布的、与所租车辆相对应的一个租赁日(24 小时)的价格。
  • 燃料 – 汽油、柴油或电动汽车充电,视所租车辆的类型而定。
  • 客户 – 为租用车辆而签署《租赁合同》的人。
  • 附件 – 《租赁合同》的附加文件。
  • 交接单 – 在交车和还车时记录车辆状况的文件。
  • 租期 – 自客户签署交接单之日起开始,至按合同规定归还车辆时结束,包括双方约定的延期。
  • 损坏合同违约金标准表 – 出租方将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税费和费用清单,按车辆级别并根据租期内车辆损坏的部位和性质详细列明。
  • 使用人 / 附加驾驶人 – 合同中载明、可以驾驶客户所租车辆的人。
  • 中介方 – 在出租方与客户之间居间促成租赁的法人。对于在 www.car-rentals.ro 上进行的预订,中介方为 Car-Rentals.ro 的运营方 S.C. GLOBAL REFERENCE SRL。
  • 押金 / 保证金 – 在签订合同时从客户账户中收取的款项,用于担保客户在发生损坏、盗窃和/或违反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
  • 起赔额(Excess) – 客户为担保其在发生损坏、盗窃和/或违反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而提供担保的金额。
  • SCDW / SCDW+ – 在发生部分/全部损坏或盗窃时降低客户经济责任的产品,详见第 4 章,其费用在合同中载明并由客户照此承担。

 

序言

合同条款包括以下文件中的信息:《租赁合同》、租赁条款与条件、交接单、损坏合同违约金标准表以及合同附件中的所有规定。

本条件具有约束力,罗马尼亚或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向出租方租用车辆时,必须遵守本条件。

客户知悉,出租方为开展租车业务和追收应付款项,按照其隐私政策以安全的方式存储个人数据和银行卡数据。

 

1. 出租方的义务

1.1. 通过以下方式将合同标的车辆的使用权移交给客户:交付车辆,填写并签署交接单,交付车辆钥匙和证件(车辆登记证、第三者责任强制险(RCA)保单)。

1.2. 在整个合同期内,于罗马尼亚境内为客户提供每天 24 小时、每周 7 天的道路救援,适用于机械故障(技术故障)。在租期内,出租方不负责爆胎后的轮胎修补,也不负责补充车辆的各类液体。

1.3. 如果车辆发生无法当场修复的故障,且损坏并非客户过错所致,出租方应在收到客户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视发现故障的地点而定)更换车辆(以车辆供应情况为限)。客户接受用于替换故障车辆的汽车可以是任何级别。如果损坏是客户过错所致,交付新车将要求收取押金。如果车辆停驶是经证实的异常使用所致,出租方保留拒绝提供替换车辆的权利。

1.4. 如果出租方无法更换车辆(车辆故障或损坏且非客户过错所致),将按车辆无法使用的时间比例,向客户退还相应部分的租金。

1.5. 出租方不对客户因车辆故障或损坏而遭受的损失负责。

1.6. 自交付车辆之时起至重新取得车辆占有之时止,出租方对所租车辆给客户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以及道路通行费、过桥费/高速公路费,或因违规占用停车位、违反交通法规或罗马尼亚或任何途经国家的法律而产生的罚款,均不承担责任。

1.7. 出租方通过出具已收取/预授权押金的补足和撤销收据,或通过款项收取/预授权期限届满,即解除其对客户账户中款项不可用的责任,并建议客户联系其发卡银行并出示收据。出租方不对款项收取与退还之间产生的汇率差额负责,该差额由客户承担。

 

2. 客户的义务

说明: 对于在线、电话、电子邮件或通过中介方(包括通过 Car-Rentals.ro)进行的预订,即使服务已付款,如果最终客户不符合合同中规定并在出租方网站或客户预订车辆的在线平台上公布的租车最低强制要求,出租方仍可取消预订,且无需向客户或中介方支付任何款项。

2.1. 持有有效的本国驾驶执照和/或国际驾驶执照(以下人员必须持有国际驾驶执照:其所属国家既不是《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成员国,也不是欧盟成员国,或与罗马尼亚之间未签订驾驶执照互认条约的公民;持有以拉丁字母以外文字签发的证件的人;以及在右舵车上考取驾照的人,例如英国、印度、澳大利亚、日本)。签订合同时,必须出示驾驶执照原件,以及身份证件和一张有效期至少比合同结束日期晚 3 个月的信用卡。冻结押金必须使用信用卡。不接受预付卡、虚拟卡、卡面没有“credit”字样或非凸字的银行卡,也不接受大来卡(Diners Club)。金融科技类银行卡(Revolut、Monese、N26 等)可用于支付服务费用,但不能用于冻结押金。

2.2. 驾龄在 0–1 年之间的驾驶人,将收取 500 欧元的费用。驾龄在 1–3 年之间的驾驶人,将收取 200 欧元的费用。该费用按每次租车收取,与租期长短无关。如果附加驾驶人的驾龄情况相同(分别为 0–1 年或 1–3 年),该费用只收取一次。

2.3. 附加驾驶人的费用为每人每天 10 欧元。附加驾驶人登记在合同中,即表示其接受必须遵守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条款与条件。

2.4. 对于已确认的预订,如果客户比双方约定的时间晚一小时以上提车,且事先未就时间变更通知出租方,出租方保留取消预订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预订已预付,所收款项不予退还,出租方将提供一张与所收款项等值的代金券,有效期最长 12 个月。

2.5. 只允许经出租方授权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人员或出租方的代表驾驶车辆。

2.6. 不得驶离车行道,不得在未铺装、非沥青路面、禁止公众通行的道路、积水区域或车辆损坏风险较高的路段上驾驶车辆。否则,无论客户选择哪种保障方式(包括已支付 SCDW / SCDW+ 费用的情况),出租方都将从押金中全额收取维修费用,或在事先通知后,从客户在签订合同时出示的借记卡/信用卡中扣款。

2.7. 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对车辆进行或允许他人进行任何技术或外观上的改动。

2.8. 应出租方的要求,告知出租方车辆所在的位置,并允许出租方的代表在其提出要求后最多 24 小时内检查车辆。

2.9. 不得将车辆用于出租车运营、网约车等替代交通(例如 Uber、Bolt、BlaBlaCar 等)、驾校教学、推车或拖车作业、赛车、训练、比赛,运输可能损坏车辆的危险物质,或从事非法活动;除以租赁方式运送人员外,不得将车辆用于任何其他用途;并且不得过度使用车辆。下列情形视为过度使用:多次超过法定限速或超过该路段法定限速 50 公里/小时以上,驶入非供道路交通使用的道路或驶离公共道路,以及以任何其他明显不合理的方式使用车辆。

2.10. 如果所租车辆因被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运输违禁物品或物质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而被主管机关查封,或被主管机关或客户毁坏/损坏,客户须按车辆购置发票承担车辆的全部价值,并承诺向出租方支付该款项。

2.11. 不得在酒精饮料、麻醉品或物质或具有类似作用的药物影响下,或在危及车辆安全使用的状态下驾驶车辆。

2.12. 按照制造商的建议和出租方的指示使用所租车辆。

2.13. 不得超过车辆的最大允许载重。

2.14. 不得违反现行的公共道路交通法规。否则,客户须对其本人或合同中登记的授权驾驶人的行为所造成的任何经济或其他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2.15. 不得超过所行驶路段的法定最高限速;出租方也可以借助其自有或其合作伙伴的监控设备确认车速。

2.16. 钥匙或车辆证件遗失时,立即通知出租方。否则,客户须对车辆被盗承担全部责任。

2.17. 发现任何损坏或技术故障时,立即通知出租方,并严格按照出租方指示的程序处理。

2.18. 宠物(例如狗、猫)只能装在旅途中保持关闭的笼子、包或专用罩中,才能在所租车辆内运送。否则,将适用第 3.11 条规定的相同条件。

2.19. 客户有义务在整个合同期内保持汽车处于适合使用的状态,并按照接收时的状态归还汽车。如果在租期内汽车发生任何损坏(包括撞到动物、人为破坏或肇事者不明的损坏),客户有义务按照合同附件 3 支付双方约定的车辆损坏合同违约金。如果附件 3 未列明的其他部件也受到影响,客户除支付附件 3 规定的违约金外,还须承担将汽车恢复到接收时状态所需的全部维修费用。

2.20. 同时,对于附件 3 所列部件的损坏,双方约定,无论还车时该部件的损坏程度如何,客户都有义务按照其已阅读并同意的附件 3 支付规定的损坏合同违约金。如果多个部件受损,客户须按照附件 3 就每个部件分别支付一笔合同违约金。任何形式的损坏均视为损坏,包括但不限于:表面划痕、凹陷、污渍、裂纹、褪色等。还车时,各部件必须完好无损或与交车时状态相同;否则视为损坏,并将按照附件 3 收取合同违约金。

2.21. 为进行定期保养或紧急维修,接受将车辆临时更换为当时可用的任何车辆。

2.22. 不得将车辆用于违法或不正当的目的。

2.23. 不得出售、抵押、部分或全部转让车辆的使用权,或以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车辆。

2.24. 车辆部分或全部被盗时,客户承诺立即通知出租方,并在发现时向警方报告该犯罪事件。

2.25. 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车辆送入任何汽车维修单位,即使仅为停放也不可以。

2.26. 应出租方或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车辆、所运送的人员/物品以及租期内发生的事件有关的任何信息。同时,有义务签署交接单,并出示证明汽车所受损坏所需的任何文件(友好事故认定书、主管机关出具的笔录、维修许可和/或说明损坏发生情况的损坏声明等,以便修理车辆)。如发现还需要补充说明和/或证明文件,客户承诺在通过合同中载明的电子邮件、电话或 WhatsApp 发出书面要求后最多 5(五)天内提供。

2.27. 妥善保管汽车,不得将其钥匙和/或证件交给根据合同有权驾驶汽车的人员以外的其他人。

2.28. 如违反第 2 章规定的客户义务(第 2.1 条除外——在此情况下,出租方有权单方面取消预订,已收取的预付款不予退还),出租方将全额收取押金(包括已支付 SCDW 费用的情况)、预付款项以及起赔额(excess),作为损害赔偿金,但这并不限制客户全额赔偿损失(包括附带损失)的责任。

 

3. 合同的履行:车辆的交付、更换和归还

3.1. 车辆的交付和归还应在客户与出租方共同确定、并在预订表单和合同中载明的地点、日期和时间进行。

3.1.2. 交付车辆时,客户签署交接单,即确认汽车交付时车内外清洁、状况和配件与交接单所载相符,并承担自该日起至还车之日止的一切风险,包括车辆及其配件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3.2. 应客户的要求,可以在营业时间(周一至周日 08:00 – 20:00)以外交车和还车。在这种情况下,每次交车和/或还车将额外收取 20 欧元的费用。

3.3. 只有经出租方同意,才能在交车地点以外的地点(但在 100 公里范围内)归还车辆,并将额外收取 30 欧元至 250 欧元的调车费。如果客户在取车后要求在其他地点归还车辆,应以书面方式或拨打支持电话 +40 720 222 777 通知出租方。出租方须同意这一合同变更,客户须支付上述额外的调车费,该费用将由出租方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以书面方式告知。客户应在出租方告知的期限内、但不迟于合同中载明的还车日期,通过银行转账、在线支付或使用客户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出示的信用卡/借记卡,支付调车费的相应发票。

3.4. 如果客户未事先通知出租方变更还车地点的意向,就在合同最初约定以外的地点(但在 100 公里范围内)归还车辆,将被开具 550 欧元的额外费用发票,客户承诺支付该费用。

3.5. 晚于合同载明的日期和时间归还车辆的,出租方将按照还车之日有效的挂牌价格,收取该车辆级别一个租赁日的租金,另加合同约定的每小时 10 欧元的额外费用。如果客户未经出租方同意延迟交还车辆,出租方有权自行重新取得车辆的占有,费用和风险由客户承担,包括使用自有手段。

3.6. 出租方和客户签署交接单时,归还即告生效。签署时将记录与交付时车辆状况相比可观察到的差异,但隐蔽瑕疵除外,隐蔽瑕疵可在事先通知客户后,由内部委员会在事后确认。客户不在场并不妨碍上述程序的进行,委员会的认定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客户有义务支付委员会认定的缺陷/损坏的价款和/或按照附件 3 确定的违约金。

3.7. 对于在营业时间以外、周末和/或夜间,或在天气条件和/或脏污程度导致无法检查车辆的情况下归还的车辆,客户对可能出现的损坏所承担的责任期限将相应延长。

3.8. 客户未以书面方式或拨打全天候支持电话 +40 720 222 777 通知出租方、未将钥匙交给出租方的代表、也未经双方签署交接单就遗弃汽车的,如果汽车被收回时的状况与根据交接单交付时的状况不同,客户须承担将汽车运回原租车门店的全部费用,以及将汽车恢复原状的其他费用。客户拒绝交还车辆的,适用相同的条件。

3.9. 对车辆状况、车辆所受损坏或出租方代表所确认的任何其他方面的异议,最迟应在还车时签署交接单时提出,否则不予考虑。如果客户遗弃车辆、拒绝签署交接单,或车辆因合同解除而被收回,客户即丧失对车辆状况和/或其损坏提出异议的权利,车辆的实际状况以出租方代表在交接单中的记录为准。

3.10. 在出租方建议的地点以外交接车辆期间产生的停车费,以及使用从出租方所租汽车的整个期间的停车费,全部由客户承担。除停车费外,客户还须承担罗马尼亚境内和其他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所有税费、道路通行费、过桥费、在机场或限时专用场所的停车费、因违反交通规则而产生的罚款,以及因使用车辆和/或本合同条款而产生的任何其他金钱后果。如果客户未支付上述款项,出租方将缴纳因客户未履行义务而产生的罚款,并向客户开具罚款实际金额的发票,另加每笔罚款 50 欧元的管理费。同时,客户声明明确同意出租方从客户的银行卡中扣留任何/全部应付款项,和/或从向客户收取/预授权的押金或起赔额(Excess)中扣除这些款项。

3.11. 交付给客户的车辆车内外均清洁。如果客户未选择 S-CDW+ 产品,有义务以相同的车内外整体清洁状态归还车辆;否则须支付 30 欧元的清洁费以及 50 欧元的管理费。如果还车时车辆需要深度清洁(超出标准清洗程序)才能恢复到租车前的状态,客户同意支付 200 欧元的管理费,另加洗车服务的费用,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合同中载明的其他通信方式发送给客户的发票为准。

3.12. 客户有义务以与租期开始时相同的油量(以交接单为准)归还车辆。否则,在收到出租方的书面通知后,客户同意支付 50 欧元的加油服务费,另加按加油收据计算的所缺燃油费用。超出交接单所载初始油量的部分不予抵扣。

3.13. 客户为从出租方所租车辆加注制造商指定以外的燃料的,有义务支付 200 欧元的服务费,另加平板拖车运输费用、车辆在维修厂停驶期间的费用、按维修报价单计算的维修费用以及重新加注正确燃料的费用(包括已选择 SCDW / SCDW+ 的客户)。

3.14. 轮毂或轮胎损坏或毁损的,客户有义务支付 200 欧元的合同违约金,以及损坏/毁损部件的修理或更换费用。

3.15. 车辆底部(即车底部件:门槛、护板、油底壳、排气管、消声器等)受损的,客户有义务支付 200 欧元的合同违约金,以及损坏/毁损部件的修理或更换费用。

3.16. 租期超过 30 天的租赁适用特殊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每月 2500 公里的里程限制,以及《租赁合同》中规定的每增加一公里的费用。租期不超过 3 天(含 3 天)的租赁,适用每天 250 公里的限制,以及《租赁合同》中规定的每增加一公里的费用。

3.17. 在罗马尼亚境外的租赁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适用特殊条件。适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公里数限制和每增加一公里的费用。

3.18. 如果客户未经出租方事先同意驾驶车辆离开罗马尼亚境内,除租金外,还须支付 300 欧元的合同违约金,另加每增加一公里 0.95 欧元的费用(按每个租赁日 200 公里计算,但整个租期合计不超过 2000 公里),以及将车辆运回原取车地点所需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出租方保留立即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条款,pact comisoriu),并将该行为视同侵占车辆,对此客户同意出租方向警方和任何其他机关报告车辆被盗,由客户对由此产生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唯一和直接的责任。

3.19. 驾车出境的押金为挂牌标准的两倍。

3.20. 只允许在欧盟、欧洲经济区和/或出租方明确同意的国家境内出境行驶。如违反这一义务,一旦发生损坏或盗窃,客户须负责支付汽车的全部价值。

3.21. 在罗马尼亚境外发生故障和/或交通事故的,客户有义务根据交车时签署的合同,将汽车送回罗马尼亚境内,并承担全部费用。

3.22. 应客户的要求,出租方可以随汽车出租一系列配件,包括 GPS、儿童座椅、防滑链、Wi-Fi 路由器,费用由客户另行支付。

3.23. 客户遗失或损坏钥匙、原始证件或汽车配件,遗失停车牌,或遗失车牌的,出租方将按每件配件购置发票上的价格或客户须缴纳的罚款金额,向客户收取损坏/遗失物品的价款,另加 200 欧元的合同违约金。

3.24. 对于客户遗忘或遗弃在车内、在交车时未被发现的物品,以及因合同解除或适用本合同某项条款而重新取得车辆占有时车内的物品,出租方概不负责。

3.25. 严禁在出租方的车辆内吸烟。如有违反,将收取 200 欧元作为合同违约金,另加洗车服务的费用。

 

4. 损坏责任及降低责任的费用

4.1. 车辆已依法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RCA)。RCA 是一种保险,在投保驾驶人负有过错的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方可就其在该事故中遭受的财产损失和/或死亡或人身伤害获得赔偿。

4.2. 客户在签订合同时,从以下降低客户经济责任的产品中进行选择:已包含在价格中的车损减免(Collision Damage Waiver,CDW)和盗抢保障(Theft Protection,TP),并可另加超级车损减免(Super Collision Damage Waiver,SCDW)或超级全面保障(Super Cover Plus,SCDW+)。

4.2.1. 车损减免(CDW)是一项车损起赔额(责任额,excess),在合同/预订中载明,可能因双方所签合同中规定的车辆级别而异。客户承担并声明,将始终在签订合同时所用的信用卡上保留所需金额,并授权出租方动用该金额来承担车损责任(第 4.4 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4.2.2. 盗抢保障(TP)是一项保障产品,其作用是将客户就所租车辆被盗或企图被盗所产生费用承担的经济责任,限制在租赁合同所定车辆级别对应的起赔额(Excess)以内。盗抢保障不承保驾驶人和/或乘客的个人物品。

4.2.3. 超级车损减免(SCDW)是降低第 4.2.1 条所述押金/起赔额的一项费用,其价格见合同。支付 SCDW 费用后,客户就所租汽车的损坏和/或盗窃所承担的责任按照合同降低,但第 4.4 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4.2.4. 超级全面保障(SCDW+)是降低押金/起赔额的一项更高等级的费用,可完全免除客户在发生事故和/或盗窃时的责任,例外情况见本合同第 5 章。

4.3. 如果合同中载明的某一使用人年龄在 18 至 21 岁之间或 65 岁以上,将收取 170 欧元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支付 SCDW 或 SCDW+ 费用也无法降低责任限额。

4.4. 选择 CDW/SCDW 的,出租方在下列情况下向客户收取押金或车损起赔额:

  • a) 所租车辆发生的损坏(事故),经警方主管机关认定为客户过错所致、肇事者不明,或因恶劣天气/气象现象或其他原因所致(包括车辆在停车场被发现遭撞击或人为破坏的情况);
  • b) 车辆玻璃部件的损坏;
  • c) 所租车辆被盗;
  • d) 保险单中的任何其他除外情形;
  • e) 按照作为条款与条件组成部分的损坏合同违约金标准表规定的金额。

 

5. 损坏责任及降低责任费用的除外情形

5.1. 无论客户选择支付哪种降低押金的费用,在下列情况下,客户均须承担责任,并全额支付合同违约金和损失(包括附带损失):

  • a) 未履行第 2 章规定的义务;
  • b) 燃油不足,作为加油合同违约金收取 50 €,另加相应加油收据的金额(第 3 章);
  • c) 车辆证件、钥匙或配件遗失或损坏(第 3 章);
  • d) 车厢内部损坏:过度脏污、座椅污损或损坏(第 3 章);
  • e) 车辆底部受损,即车底部件:门槛、护板、消声器、油底壳等(第 3 章);
  • f) 车辆加错燃料(第 3 章);
  • g) 轮毂或轮胎损坏(第 3 章);
  • h) 因在车内吸烟和/或车辆停放在易燃环境附近而造成的部分或全部损坏(第 3 章);
  • i) 在酒精、药物或非法物质影响下,或在危及车辆安全使用的状态下驾驶车辆,在这种情况下,客户须承担受损汽车的全部价值;
  • j) 从事非法活动或实施犯罪,以及任何导致车辆和/或出租方遭受损失的行为。

5.2. 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已缴纳押金,并约定了用于担保客户责任的担保金额(excess),而还车时车辆或其部件和设备(例如 GPS、儿童座椅等)出现交车之日签署的交接单所载以外的损坏、损伤或技术故障,出租方有权收取该金额。

5.3. 如果客户根据合同还应支付签订合同和提车时已付款项以外的其他款项,出租方有权在该等款项的限额内从客户的银行卡中扣款。

5.4. 如果押金已通过在银行卡上冻结金额的方式收取或预授权,该款项将在最多 90 个日历日内退回客户账户或解除冻结;在此期间,出租方不支付利息、违约金,也不因客户无法使用被冻结的款项而对客户承担任何义务。

 

6. 服务费用的支付

6.1. 客户在签订合同时全额支付租金(汽车及其所租可选配件的租金)、降低押金的费用(如已选择)以及合同和交接单中确定的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也可以通过出租方网站在线、通过付款链接或银行转账预先付款。

6.2. 发票以列伊(LEI)开具,按开具发票当日罗马尼亚国家银行(BNR)欧元汇率加 2% 计算。

6.3. 租金可以使用信用卡、借记卡(Visa、MasterCard 或 American Express)或现金支付,不接受预付卡和大来卡(Diners Club)。金融科技类银行卡(Revolut、Monese、N26 等)或虚拟卡可用于支付服务费用,但不能用于冻结押金。

6.4. 价格不包括:燃料费用,道路通行费(罗马尼亚公路通行费除外,该费用已包含在租金中),国际机动车保险“绿卡”(Carte Verde)的境外延伸承保,在罗马尼亚或途经国家因违反公共道路交通规则和现行国家法律而收到的罚款,以及租期内地方当局就本合同标的车辆采取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上述款项全部由客户承担。

6.5. 客户须在交还车辆时,根据出租方开具的付款凭证,按照合同付清剩余的全部财务义务。

6.6. 客户在合同结束时未向出租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以及之后可能产生的其他款项(延长租期的费用、罚款、违约金、税费等),或按照合同因合同期内发生的损坏而产生的汽车维修费用,出租方可在书面通知客户后(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短信或即时通讯应用,例如 WhatsApp,发送至合同中载明的电话号码)从客户的银行卡中收取。在客户不在场的情况下、经客户通过签署本条件所表示的同意而收取的任何款项,均以出租方发送一封列明相应收款金额的电子邮件告终。

6.7. 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金额的 1% 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可以超过应付金额。

6.8. 提前归还车辆的(第 8.9 条规定的情况除外),将向客户退还预付服务费用,该费用根据新的租期和按挂牌价格计算的日价变化重新计算,但不适用结算时可能存在的促销折扣。退款将以出租方网络内有效期 12 个月、可转让的代金券形式发放。

6.8.1. 代金券可用于抵减今后租车的费用。使用代金券时,客户须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说明持有此类代金券,并在提车时向出租方的代表出示(打印版或电子版)。代金券可在出租方在罗马尼亚的任何门店使用,并可与其他有效优惠叠加。代金券也可以赠送他人。只要客户接受现行的租赁条款与条件,代金券可用于购买出租方提供的任何租车服务。

6.9. 已收取或预授权的押金在合同期结束时退还,最迟于出租方和客户签署车辆还车交接单之日起 90 天内退还。出租方不对因外部因素(例如银行机构延误、罢工、客户账户被冻结等)造成的押金退还延误负责。

 

7. 发生损坏时的处理程序

7.1. 客户有义务立即将所租车辆上发现的任何新损坏,或车辆和/或其证件和配件的遗失/失踪情况通知出租方。

7.2. 如果损坏的肇事者不明,客户有义务在归还汽车之前从警方取得维修许可。

7.3. 如果事故系客户过错所致且涉及两辆汽车,客户有以下义务:

7.3.1. 如果双方驾驶人均承认过错,填写友好事故认定书;

7.3.2. 如果双方驾驶人未能友好协商,从警方取得笔录和维修许可。

7.4. 如果事故并非客户过错所致且涉及两辆汽车,客户有以下义务:

7.4.1. 如果双方驾驶人均承认过错,填写友好事故认定书,并取得过错方的 RCA 保单复印件、过错方的车辆登记证复印件、过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过错方的驾驶执照复印件;

7.4.2. 如果双方驾驶人未能友好协商,需要提供:过错方的 RCA 保单复印件,以及从警方取得的笔录和维修许可。

7.5. 如果事故涉及 2 辆以上汽车,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客户有义务联系警方,取得笔录和维修许可。

7.6. 发生撞到动物或任何其他物体或障碍物的事故时,客户有义务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

7.7. 在上述所有情况下,客户都有义务核实友好事故认定书以及警方出具的维修许可和笔录填写正确。

7.8. 如不遵守损坏处理程序,客户须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停驶费用以及因无法使用汽车而产生的费用。

 

8. 合同的延长、提前终止和解除

8.1. 合同延长、提前终止或解除的条件,只有经出租方同意才能确定。

8.2. 客户如有意延长合同,应至少在合同到期前 24 小时通知出租方。约定的价格应在延期开始后最多 24 小时内,按与原合同相同的条件支付。只有经双方书面同意,合同才能延长。

8.3. 合同在租期结束时依法终止。

8.4. 合同可以经双方同意或因解除而在期满前终止。

8.5. 如果合同经双方同意在期满前终止,出租方将按现行挂牌价格重新计算已使用期间的费用,并就合同金额与已使用金额之间的差额向客户提供一张代金券。代金券有效期 12 个月,可转让。

8.6. 如果出租方解除合同,将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通过短信或客户能够接收文字的即时通讯应用(例如 WhatsApp)通知客户。即使在电话关机的情况下,该通知也有效并立即生效,此时必须发送一条短信。

8.7. 无论是合同提前终止还是解除,客户都有义务立即交还车辆;出租方有权直接或通过第三人收回汽车,并经客户明确同意,可以进入汽车所在的任何场所并取得汽车的占有,包括使用自有手段收回汽车。

8.8.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视为依法解除,无需催告,也无需任何事先手续(解除条款,pact comisoriu),出租方可以立即从客户或任何第三方处取回车辆,无论车辆位于何处(视为客户已同意出租方的授权人员为收回车辆而进入客户或其雇员的财产或所占用的场所),包括使用自有手段收回该财产:

  • a) 客户解散、清算、重组或进入破产程序;
  • b) 对客户或其代表启动刑事追诉;
  • c) 客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 d) 违反双方通过订立本合同约定的基本条款(第 2 章、第 3.18 条、第 5 章、第 6 章、第 7 章、第 8.2 条);
  • e) 在酒精饮料和/或其他与驾驶不相容的物质影响下驾驶车辆,以及因违反法律规定或从事所租车辆以任何方式涉及的任何非法活动,以及第 2.10 条、第 2.11 条、第 2.15 条、第 2.16 条规定的情形。

8.9. 如果因客户过错而解除合同或在期满前终止合同,出租方有权除客户提供的押金外,全额扣留截至当时根据合同已支付的款项(无论以何种名义收取)作为损害赔偿金,但这不影响/限制/减少客户的其他合同义务。

 

9. 取消与付款政策

9.1. 代金券可转让,有效期 12 个月;只要客户符合现行的条款与条件,代金券可用于购买出租方提供的任何租车服务。

9.2. 客户声明同意不使用银行的退单(chargeback)机制(放弃此项权利/利益),以部分或全部撤销为支付租金、额外服务或押金而通过银行卡进行的交易金额。如果客户不同意被收取的款项,应通知出租方以友好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将诉诸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客户无正当理由进行退单,须承担因无法使用该款项而产生的全部费用、法定利息等,并支付 2000 欧元的损害赔偿金。

9.3. 客户同意出租方以安全的方式存储银行卡数据,并仅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但无需事先征得同意)使用这些数据,以追收租期内发生的损坏(包括还车后发现的损坏)、罚款、燃油不足、合同违约金以及根据本合同应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客户同意出租方使用提车时以押金形式收取或预授权的款项,来抵付客户根据合同应付和/或逾期未付的任何款项。

9.4. 在线或预先支付租车服务费用的,取消预订时的退款方式为由出租方出具一张与所收款项等值、有效期 12 个月的代金券。预付的款项不予退还现金。

 

10. 银行卡事后扣款同意书

10.1. 出租方保留事后从客户银行卡中收取以下款项的权利:违约金、税费、汽车所受损失、燃油不足、罚款。

10.2. 签署《租赁合同》,即表示客户已知悉合同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并同意出租方在签署《租赁合同》后 1 年内,事后从其银行卡中收取《租赁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款项,但仅限于这些款项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应付的情况。

10.3. 为收取根据租赁合同应付的款项,客户承诺出示预授权/收取押金时所用的银行卡,授权交易并采取完成付款所需的一切步骤;如果原银行卡遗失、损坏或因任何原因无法再使用,客户承诺出示一张新银行卡,并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出租方收取应付款项。如违反第 10.2 条和第 10.3 条规定的义务,客户同意支付 5000 欧元作为损害赔偿金。

10.4. 因客户未履行合同条款而事后扣收或扣留的款项,由出租方作为合同违约金/赔偿金收取。

 

11. 最后条款

11.1. 对于合同中承担而未按期履行的所有义务,客户依法处于迟延状态。

11.2. 本合同受罗马尼亚法律管辖。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不成时,双方才可诉诸布加勒斯特有管辖权的法院。

11.3. 对于任何争议,本合同即构成证据。

11.4. 客户明确声明已知悉,出租方按照其隐私政策,为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本合同而使用其个人数据,并且本合同标的车辆可随时通过技术手段或由出租方授权的人员进行跟踪和定位。

11.5. 双方声明已阅读、理解并同意上述条件,且上述条款均不属于非常规条款。客户声明至少理解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之一。以罗马尼亚语版本为准。

 

12. 价格、供应情况和预订方面的错误

12.1. 出租方尽力确保在其网站以及进行预订的平台(包括 Car-Rentals.ro)上显示的所有信息,包括租金价格、车辆供应情况、预订条件以及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均准确且为最新信息。

12.2. 但是,由于技术、人为、系统错误或更新延迟,可能会出现某些价格、车辆信息或供应情况详情显示有误的情况。

12.3. 如果某辆车的价格显示错误或被错误地显示为可租,出租方保留取消、修改或拒绝根据此类信息所作的任何预订的权利,无论该预订是否已被自动确认。

12.4. 如果客户已就预订支付了预付款、押金或任何其他款项,而预订因此类错误无法履行,所付款项将尽快全额退还。

12.5. 提交预订申请或在线完成预订,并不自动构成确定的租车合同。租车合同仅在出租方明确确认预订时和/或签署租车合同时,即实际向客户交付车辆时,才视为成立。

12.6. 如果最初所选车辆因客观、技术、运营或供应方面的原因无法再提供,出租方保留向客户提供类似车辆或其他可用替代车辆的权利。